借书证
借书证: 借阅证的发放: 在职教工和离退休人员、博士生、研究生、本科生凭本人有效证件(工作证、退休证、学生证),到图书馆流通部办证处办理借阅证。首次办证不收费。 其他人员可根据需要经图书馆审批同意后,办理临时阅览证,每学期收费100元。 外单位读者来馆查阅资料,需交纳2.00元/天查询费。 借阅证的使用: 读者凭借阅证可在本馆借阅图书或在电子阅览室上机。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。本校人员使用他人借书证,图书馆将扣留证件,由证件所有人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接受处理。借阅证在有效期内使用,过期失效。读者使用过期借阅证,一经发现,即行收回。 借阅证遗失处理: 借阅证遗失,失主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,到图书馆流通部办证处办理挂失,挂失前被他人冒借图书,由本人负责赔偿。 挂失后,凭本人有效证件可到图书馆流通部办证处办理补证手续。读者补办借阅证需交费10.00元。 因个人保管不当使借阅证不能正常使用,读者需重新更换借阅证,更换借阅证需交费5.00元。 读者留级、休学,必须来馆办理登记手续。休学读者借阅证做验证处理,复学后重新恢复。 借阅须知: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。 读者查询自己的借阅信息须到出纳台申请密码。读者可上网修改密码,登陆图书馆主页后可进行查询、预约。 读者对已借出的图书可进行预约。预约者要及时查阅预约的图书是否到馆,图书到馆一般保留3天,过期不予保留。 每人限借图书10本,借期为60天。节假日顺延,寒暑假另行通知。过期每本每天罚款0.1元。 读者有书过期未还,应先还过期书,否则不得办理借书和续借手续。 读者累计罚款超过1元时,应先交清罚款,否则无法办理借书和续借手续。罚款总计不足1元时,可以借书,但累计后仍需付清。 请在图书到期之前办理续借,过期图书无法续借;每本书只能续借一次,所有图书续借期限为30天。 丢失图书按有关规定赔偿(参见赔偿规定)。 工具书(词典、手册、百科等)、图谱、期刊、保存本图书(书脊带红条、条码下盖有保存章)等不外借。 借书时请检查有无破损,如有请当面说明。借出后请爱惜书籍,如有损坏照章罚款。 外借图书必须在办理借阅手续后,方可出馆。 请在办理借阅的时间还书,以免丢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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